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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修订的葡萄酒国家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中实施,并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。
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,一是葡萄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严谨。对于业界普遍关注的年份葡萄酒、品种葡萄酒和产地葡萄酒,修订后的标准给出了定义,而且修订后的标准的“术语和定义”属强制性条款,如年份葡萄酒的年份必须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,并且该年的葡萄汁含量必须达到80%以上。甜葡萄酒必须是每升含糖大于45克的葡萄酒等。二是产品分类和检验原则更加科学。在葡萄酒产品分类上,原标准只按色泽和二氧化碳含量分类,而修订后的标准则增加了按含糖量进行分类和感官分级评价的描述。三是理化指标向国际接轨,有了较大的提高,卫生指标按强制性国家标准《发酵酒卫生标准》执行,总酸以实测值表示,还增加柠檬酸、铜、甲醇、防腐剂限量指标以及净含量要求,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的着色剂、甜味剂、香精、增稠剂。理化指标属强制性条款,共有酒精度、总糖、干浸出物、挥发酸、柠檬酸、二氧化碳、铁、铜、甲醇、苯甲酸或苯甲酸钠、山梨酸或山梨酸钾11项指标。
修订后的标准将葡萄酒分为优、优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和劣质品5个级别,分级的要求在资料性附录中,不属于强制性条款。有关人士还表示,2008年1月1日后,凡在保质期以内的葡萄酒,允许在市场上销售。


